我省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新规
发布日期:2018-04-18 来源: 山东政府网 字体:[ ]

4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和责任划分,细化了政府及政府部门职责、车辆所属单位责任,规定了监督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我省2012年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五六年过去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原《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刘福宏介绍,当前我省驾驶人、机动车、公路通车里程大幅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也相应增大。据统计,全省2017年机动车驾驶人2804万,机动车保有量252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98%和6.84%,均居全国第二位。同时,2017年全省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生产安全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中的占比仍然较高。

刘福宏表示,目前全省建立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加强监督考核,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经验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了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责任。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针对实际工作中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规定》对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4个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切实厘清职责,落实监管。

一些道路交通安全职责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记者梳理发现,有十项职责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调配合。以校车为例,除了教育部门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外,公安部门将会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校车和驾驶人的监管,建立校车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另外,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对校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并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规定》还设置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治机制等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保障责任制任务措施贯彻落实。

李春田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作了说明,“这一条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应当向省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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