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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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有效化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17〕44号)有关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转发<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提出,“在八大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拟印发《关于开展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化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配合我省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任务,同时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期间,财政部门将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财政奖补制度。 二、政策制定目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上增加的一条新的安全生产防线。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利于促使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时补偿、有效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在奖补标准和范围上,明确自2017年12月20日起,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奖补资金,对纳入省支持范围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进行奖补,奖补采用保费补贴的方式,单个企业每个保险期限内享受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保费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逐步降低。2017年为企业首次投保保费的60%,2018年为企业首次投保保费的50%,2019年为企业首次投保保费的40%,2020年(含)以后不再补贴。奖补资金由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所在区先行支付,市财政按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补助;省级奖补资金在全市统筹使用。各区可依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在补贴资金申请流程方面,明确要求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企业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保费补贴资金,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的财政支出审批流程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同时,各区安监、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安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市安监、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保险承办机构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各级安监、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在资金使用和监管方面,明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套取、冒领财政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财政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有关合作保险机构要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及保费资金真实入账,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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