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能够合理引导村庄聚结,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及居住条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还能缓解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的难题。

我市自2006年以来共实施5批增减挂钩项目,执行的是《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挖潜工作的意见》(莱政发(2012)13号),补助标准是每节约腾出一亩耕地补助15万元。2013年9月份以来,部分村有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愿望,而且有的已经实施部分拆迁,但受资金制约,增减挂钩项目一直无法落地实施。2015年12月,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规〔2015〕1号),进一步规范了增减挂钩工作。因此,尽快制定出台《莱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推进我市增减挂钩工作开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相关依据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规[20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72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4]18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九条,分总则、规划与计划、立项与审批、实施与验收、复垦耕地质量与后期管护、监督管理六部分。

(一)明确实施主体及程序。创新性地提出了政府主导的增减挂钩项目采取“市级投入,区镇实施”的模式。申请增减挂钩项目村要先报请区镇政府同意后,再组织实施。按照先拆迁后立项的程序,挂钩项目拆迁复垦完成并在各区(管委会)国土、财政等部门组织初验基础上,由市国土局向省厅提出立项申请,待省政府批复,市国土、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腾出的挂钩指标由市统一调配使用。

(二)提高了挂钩补助标准。挂钩项目省政府批复并经市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由每节约腾出一亩耕地补助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商住用地政府收益中提取的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挂钩指标主要用于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部分调剂使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增减挂钩工作领导机制,各区(管委会)、镇(街道)是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国土、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责,统筹协调做好项目立项、验收等工作,定期调度会商,搞好评估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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